职能职责

一、重庆市大渡口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及中医药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落实卫生和计划生育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协调推进全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保障,统筹规划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编制和实施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

(二)制定全区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落实;根据国家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目录,制定全区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和指导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收集上报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三)依法组织开展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的监测、调查、评估和监督工作;负责全区传染病防治监督;组织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标准,负责食源性疾病及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流行病学调查;负责会同区安监局、区人力社保局等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职业病防治法规、规章、职业病防治规划和职业卫生标准。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和鉴定工作。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定期对职业病防治情况进行统计和调查分析,研究提出职业病防治对策。负责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防治机构的行为;负责组织开展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医疗救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负责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放射卫生防护检测等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负责职业病报告的管理,开展职业病防治科学研究。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职业人群健康促进工作。

(四)组织拟订并实施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工作措施,负责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卫生计生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五)监督落实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采供血机构管理的规范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协调处置医疗投诉、纠纷。

(六)负责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建设和谐医患关系,执行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     

(七)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和市基本药物目录,组织遴选全区基本药物采购目录,落实药品、耗材、医疗器械的采购、配送、结算、使用等有关规章制度。

(八)贯彻执行生育政策,组织实施全区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建议;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九)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机制,落实稳定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     

(十)落实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十一)加强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贯彻落实国家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等制度。

(十二)推进卫生和计划生育科研工作,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科研项目;加强继续医学教育。     

(十三)完善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指导镇街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完善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查处违法行为;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十四)负责开展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参与全区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根据上级要求,组织卫生和计划生育国际交流合作与卫生援外工作,开展与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       

(十五)制订并实施全区中医中长期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战略目标。      

(十六)负责区级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管理工作;负责在我区召开的国际性、国家、市和区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承担区委、区政府委托或指定的有关保健医疗方面的工作任务及相关事项。      

(十七)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重庆市大渡口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职能职责

(一)贯彻国家爱国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拟定全区爱国卫生事业的发展规划和目标。

(二)组织开展创建卫生城市(卫生城区)活动。

(三)组织和实施全区预防和控制“四害”工作。

(四)实施全区农村改水、改厕工作。

(五)开展爱国卫生宣传教育活动和群众性爱国卫生活动。

(六)负责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及卫生村镇创建工作。

(七)协同有关部门制订突发事件防范预案和应急对策。

(八)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国际红十字会大渡口分会主要职责

(一)负责宣传、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及《中国红十字会章程》。

(二)负责备灾、救灾工作。

(三)负责人道领域内的社区服务和社会公益活动。

(四)负责群众性初级卫生救护培训、卫生知识宣传,组织群众参加现场救护等工作。

(五)推动无偿献血和非血缘关系骨髓移植工作的发展,负责遗体、器官捐献的宣传和联络工作。

(六)组织红十字青少年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弘扬人道主义精神的有关活动。

(七)负责开展社会救助;参加国际人道主义救助工作。

(八)开展与国际红十字组织和各国红十字会或红新月会及其他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九)承办区政府交办和委托的其他任务。

根据《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区县(自治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渝委发〔2014〕14号)精神,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决定,重庆市大渡口区计划生育协会列入群众团体序列。

四、重庆市大渡口区计划生育协会主要职责

(一)协助有关部门贯彻落实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组织会员开展计划生育的相关工作,指导全区各级计划生育协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开展具有自身特点的服务活动。

(三)开展群众性计划生育的宣传活动,广泛普及有关性与生殖健康、计划生育、避孕节育和预防艾滋病的科学知识,引导群众树立科学、文明、健康、进步的婚育观念。

(四)关心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育龄群众生殖健康、独生子女、女孩健康成长和基层计划生育工作者。

(五)依法维护会员和会员所联系的广大育龄群众的合法权益。  

(六)开展计划生育国际交流和对外宣传;

(七)开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其他活动;

(八)完成上级及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内设机构职能职责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调研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重要文稿起草、编发、政务公开、信息发布、保密、后勤服务等工作,统筹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及考核工作;负责牵头区党代表提案提议、区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区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负责指导、协调处置突发安全稳定事件;负责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和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公开电话、网上投诉、卫生计生热线等工作;负责基本建设、固定资产投资、基本药物、工程项目、各类物资采购工作;负责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负责全系统双拥、计生等行政工作;负责计生和卫生统计工作、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和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落实委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组织人事科(挂监察室牌子)

负责系统及机关支部党务工作;负责系统宣传、信息、网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系统党的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和统战工作;负责系统党风廉政建设、作风建设、纪律检查、行政监察工作;负责科级及后备干部管理;负责系统群团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负责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工作及人才队伍建设;负责全系统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资等工作;负责组织各类卫生和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考试和评价;负责开展卫生和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培养培训工作;负责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负责重要工作的督查督办工作。落实委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财务审计科

负责所属单位基本建设、固定资产投资等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单位事业费预决算;负责行业财务会计工作的指导;负责协同相关部门监管医疗和计划生育服务、药品价格及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负责卫生贷款项目工作;负责指导、监督计划生育经费、奖励扶助经费及社会抚养费的管理使用。制订并实施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制度并落实;负责组织所属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负责组织重大项目内部审计;负责组织指导所属单位开展专项审计工作。落实委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四)医政医管科(挂中医科牌子)

负责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负责公立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卫生统计等工作;负责落实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疗服务、采供血机构、护理管理等审批、监管、服务方面的有关政策、规范、标准;负责医疗急救和重大活动的医疗保障;负责卫生下乡和对口支援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落实医务人员执业准入和服务规范;负责指导医院感染管理、药事、临床实验室管理等工作;负责参与药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承担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工作;组织协调医疗事故鉴定和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处置医疗投诉、纠纷;负责指导重点学科建设,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科研项目;负责医学专业科目的继续教育;负责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组织实施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负责卫生信息化工作;负责药品、耗材、医疗器械使用的监管;负责制订并落实全区医疗资源和中医发展规划、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机构的设置规划、科技教育专项规划、综合性工作计划;负责对传统中医药理论、医术、秘方、验方的整理、总结和推广;负责中医机构药事监管工作;负责协调中医服务体系建设工作;负责区级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管理工作;负责征兵、招生体检的组织工作;联系医学会、红十字会等相关工作。落实委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五)公共卫生科(挂应急办、社区卫生服务管理中心、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科、爱卫科牌子)

负责指导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负责拟订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完善重大疾病防控体系,防止和控制疾病发生和疫情蔓延;负责突发急性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和总结评估;收集上报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负责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实施食品安全标准,开展食源性疾病及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流行病学调查;负责实施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对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绩效评估;负责贯彻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政策、规划、技术标准及规范并组织实施;指导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负责拟订公众健康教育、健康促进、科学普及的目标、规划措施的落实;负责承担农村卫生、社区卫生、卫生保健综合管理工作;负责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相关管理工作;负责爱国卫生、初级卫生保健等工作;负责卫生行政执法工作;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公共场所、饮用水等的卫生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组织查处违法行为;督办重大医疗卫生违法案件;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咨询等事项;负责全区卫生和计划相关行政审批事项。落实委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定期对职业病防治情况进行统计和调查分析,研究提出职业病防治对策。负责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防治机构的行为;负责组织开展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医疗救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负责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放射卫生防护检测等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负责职业病报告的管理。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职业人群健康促进工作。负责爱卫办日常工作。

(六)计划生育服务指导科

负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药具管理、生殖健康工作;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负责指导和督促计划生育基础管理和服务工作,推进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建设;负责全区计生目标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绩效管理工作,实施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负责计生行政审批工作;联系计划生育协会工作。落实委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七)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科(挂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办公室牌子)

负责贯彻落实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落实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优先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负责组织完善区级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机制;负责承担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负责计划生育的综合统计工作;负责计划生育的信息化建设;参与全区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推动建立人口信息资源综合开发和共享机制;负责宣传贯彻执行计划生育综合性政策和标准。贯彻执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政策,负责推动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以及区域协作机制;组织实施流动人口动态监测工作。负责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的管理工作;负责违法生育处罚工作;负责组织实施计划生育专项调查和抽样调查。落实委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